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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代会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常任代表会议

  常任代表会议作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等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为响应学联学生会改革的号召,我院积极探索实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并旨在通过此举将我院学生会改革进程逐步推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常任代表会议制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是全院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

第二条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常代会应每年至少召集1次会议。

第三条常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校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中国梦,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我校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主人翁意识,配合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代表学生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校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等实施情况;

(五)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常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五条常代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常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四)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八条常代会要支持院学生会主席和院学生会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力,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常任代表

第九条代表条件:

(一)必须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与校内各项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能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为人正直,团结同学,有一定的议事能力,为广大同学所拥护。

第十条代表构成:

(一)常代会本着选举公平、公正的原则,约占分配各系学生代表名额总人数的10%。

(二)各常任代表必须具有代表性,由各系学生会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并上交《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常任代表推荐表》,并在常代会中选举产生新一届常任代表。

第十一条代表任期从上任日起至下一届常任代表产生。

第十二条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十四条代表的权力: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委员会和院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力;

(三)有通过提案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力;

(四)有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力。

第十五条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四章权力机关

第十六条常任代表会议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七条委员会职责和权力

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任代表委员会作为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等实施情况、听取审议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参与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院学生会委员会行使院学生代表大会所有权力。

第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解释权属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常任代表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修正需经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在第十五次学生代表大会上

将会对这一份文件进行审议呦

资料来源:学代会筹委会

编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第十五次学生代表大会换届筹备委员会

-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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