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网通报!东莞长安开枪击毙追砸运钞车男子的押运人员被立案调查!
案件回放
10月27日中午,东莞长安乌沙环南路发生一起突发案件,一名男子曾从乌沙蔡屋工业区牌坊处,拿着砖头一路追赶运钞车连续砸车,追了数百米后,男子被运钞车内押运员开枪击中,经救治无效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明立案调查.
押运公司称使用的是橡胶子弹
27日晚间,运钞车的所属公司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对北青报记者称,经初步调查,事件系因男子砸击车窗,押运人员感到人身及押运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该公司称,护卫人员是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才开的枪。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官方微博通报
28日18时33分,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官方微博发布警方通报:10月27日中午,长安镇一名男子因用石块等物追砸行驶中的押款车,被车内押运员开枪击中,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明(男,30岁,云浮人)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查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监控视频:运钞车匀速通过未现任何异常
在振荣南路附近的一家商铺中这段视频显示,10月27日中午12时06分左右,运钞车匀速通过,并未发现有任何异常。运钞车前行一百多米后,停在十字路口等待红灯。
据目击者说,原本在等红绿灯的押运车,突然遭遇了红衣男子的打砸,他手中持有疑似砖块的物体。
死者亲属要求寻求真相:
“我们的诉求就是我的侄子不能白死,杀人凶手该枪毙枪毙该判刑判刑”。
黄武林小叔:现在没有头绪,乱糟糟的,就想政府早一点还给我们一个公道、一个证据。我们的诉求就是我的侄子不能白死,杀人凶手该枪毙枪毙该判刑判刑。还有他们公司该负刑事责任负刑事责任,该负民事责任负民事责任,这个诉求也不高是吧?我们人也不能白白的去死。
专家如何说?
专家表示,发生此类交通事故,应当是停车等待处理,交由交警部门来核定交通事故。然而在这个事件中,黄武林捡拾砖块追打押运车的情况又该如何判定?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学院某教授说:路人率先拿石头打砸押运车,应该属于不法侵害,是一种攻击行为。如果后果不太严重的话,按治安处罚法毁坏财务或者是寻衅滋事。如果程度严重的话,也可能涉嫌犯罪。
遭遇四种情形押运员可使用枪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当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遭到暴力劫持、以及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这四种情况时,可以使用枪支。
规定中还提到,这四种可以开枪情况的前提是:非开枪不能制止。那么,面对黄武林的追赶,押运车几次停车再缓慢启动,最终押运员将防暴枪上膛,对准了他。黄武林用石头打砸押运车车窗玻璃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的暴力犯罪行为”呢?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学院某教授说:这可能涉及到主观一个判断问题,客观来讲这个攻击看起来比较猛烈的,拿着砖块砸的声音是非常响的;但是我觉得还没有到立即需要使用枪械的程度,应该说可以先开枪警告,警告不行的话,可以考虑打非要害的部位,使他暂时失去攻击能力。
教授说:像这个案件的情况下,使用枪支打击要害部位,超过必要限度,有可能是认为是一种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所以在案件中该怎么定性,防卫过当之后,究竟适合使用哪种罪名更为合适,这个确实有待于以后进一步的调查和研究。
那么,在黄武林不停追打押运车的情况下,押运员应当采取的行为是什么呢?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学院某教授:危险之下其实押运车完全有理由作出一个决断,赶快跑开,不应该跟他在那里继续纠缠等待处理。如果他认为押运目标受到了严重威胁,他正确的处置就不应该停留等待处理了,避免更大的损害发生,这样的处置就不会有后面的悲剧了。
押运人员如何使用枪支?条例的有关规定:年,国务院发布了针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学院某教授说:第一个是保护目标遭到严重的威胁。第二个是所持枪支有被抢夺的威胁。第三个是本人人身有严重的威胁。在这三种情况之下,使用枪支。就目前客观情形来判断,事后来看应该说这三种威胁都不明晰,都没有达到那种严重到必须使用枪支的程度。
小编观点
第一,法律至上,规矩意识。运钞车非普通车辆,是有法律规定配备专门押运人员持枪保卫的必须确保所押解的钞票绝对安全的特种车辆。如此剧烈的追打运钞车行为下,任何停车、下车查看、置押解的国家资金安全与不顾,等待普通肇事车辆处理的方式,都是危险的。
不管是被击毙的黄武林,还是其他什么人,这种违反了法律还要求法律给说法,逼子弹出膛还要子弹长眼睛的做法,都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
道理很明白,只要谁打破了规矩、突破了法律的红线,谁就要无怨无悔地承担违背法律破坏规矩的后果。
第二,专家、媒体、舆论,你是猴子派来的救兵吗?我国全民普法已经进入了第七个五年规划,在我国三十多年的普法法治进程中,到底如何引导中国的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如何让群众自觉养成依法办事依规矩办事的习惯?专家、媒体以及由此形成的舆论引导在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中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
第三,从事件发生到现在,法律专家、有关媒体到底应该对此发表什么意见?什么意见才是与法治中国建设相一致的?是什么让中国政法大学司法学院的教授大谈这个案件使用枪支打击要害部位是超过必要限度?是什么让中国政法大学司法学院的教授觉得还没有到立即需要使用枪械的程度?为什么还在谈“应该说可以先开枪警告,警告不行的话,可以考虑打非要害的部位,使他暂时失去攻击能力”?
白岩松在河北肃宁的杀警案中的不当言论已然引发了全国警察和爱警人士的愤怒,丧失了几乎所有的粉丝,这次又找两个法律专家高谈阔论,说什么黄某砸车不算什么,押运员开枪不合适等等不负责任的话,“什么黄某显然没有劫持车辆的目的”、“危害的程度不够大”、“车被砸的损失是微不足道的”,不一而足。
小编想说的是,作为精通法律法规的法学教授,作为群众信赖的国家重要媒体都有没有想过?你们所出现的平台不是街市口卖土特产的菜市场,你们这样一再为不守规矩“讨公道”的做法,老百姓被引导到何方?你们这样的思维和舆论引导会不会让更多的老百姓拿起法律的武器去违法?
(个人公号,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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