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东莞住建局 一、对于取消外来务工人员最长保障时限的有关意见,拟予以采纳。
二、对于取消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线标准的有关意见,拟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本项修订内容是上级政策法规的统一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明确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2号)提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主管部门的政策解读文件,公租房属于基础型保障,主要解决住房、收入“双困”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性租赁住房则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保障对象不设置收入线标准。
2、本次办法修订对政策过渡衔接问题已有所考虑。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30号)和《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富余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户,如确需继续租住的,可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续租。
三、对于上调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线标准的有关意见,拟予以部分采纳,理由如下:
本次办法修订提出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线标准,与本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一致,且该标准随着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动态调整,具有较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下来,我局将结合反馈意见对家庭收入核算方式进行论证,确保公平、公正。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