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毕业年度困难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困难高校毕业生积极求职创业,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号)的政策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8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莞市属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应届毕业生、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本办法给予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一)毕业年度内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三)毕业学年(即取得毕业证书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下同)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第三条本办法的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申领补贴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下同);
(二)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三)属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需提交所在家庭在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属残疾人的,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五)属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复印件;
(七)未参加东莞市社会保险或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第五条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
(一)学校在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安排时间给学生集中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自愿申请。
(二)学校在4月10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补贴申请人员名单在学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
(三)4月20日前,学校将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市人才管理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3),以及高校毕业生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和学校公示材料等。
(四)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校报送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毕由东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将求职创业补贴拨付到申请人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六条过去曾获得东莞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含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后因升学原因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困难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残疾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9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东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名单
2、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3、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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