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东建〔〕8号)》(简称“《通知》”),为规范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实施,出台途交易的认定及限购细则。
《通知》中明确:
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在东莞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卖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的转款凭证的(现金支付不予认可),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
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无限转让年限要求;年4月11日零时至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此前的7月25日凌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调整商品住房限购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此外,7月29日,东莞还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滨海湾新区范围内各类建设行为的通告》称,自发文之日起,暂停滨海湾新区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建(构)筑物行为,包括发文之日前已在虎门镇、长安镇取得相关批准文书及报备的项目。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甄素静摄(图文无关)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东建〔〕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7号)有关规定,规范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实施,在年7月27日发布的《政策解答》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手商品住房在途交易的认定
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下同)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买方”),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卖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的转款凭证的(现金支付不予认可),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收付款主体
1.付款人
(1)买方本人,须提供身份证。
(2)买方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须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村居委会证明、买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够证明与买方近亲属关系材料。
(3)经公证委托的代理人,须提供身份证及公证书(公证书应于年7月25日前出具,委托事项明确包括代付定金、购房款等事项)。
2.收款人
卖方本人(不动产登记的权属人)或配偶、卖方的成年子女,须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等证明材料。
(二)转款凭证
1.银行转账
(1)买卖双方本人之间或符合上述付款、收款条件的主体之间往来的银行柜台转账、网银转账凭证,并加盖银行印章。
(2)由银行提供房屋交易资金的支付及存管服务的,须提供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签署协议及转账支付的须为买卖双方本人。
(3)银行转账凭证真实性查核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有关银行的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